济源社区

 找回密码
 5秒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1025|回复: 0

四部门将发布通告限令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人员投案自首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3-31 16:01: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新华社电 记者2010年12月30日从部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将于2011年1月1日联合发布《关于限令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人员的通告》,限令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人员自1月1日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之内到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投案自首。 通告规定,限令投案自首的范围是或参与拐卖妇女、儿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犯罪人员;期限是2011年1月1日至3月31日。 在限令期限内投案自首的犯罪人员,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其中被追诉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有关反映,愿意让被收买妇女返回原居住地,或者将被收买儿童送回其家庭,或者将被收买妇女、儿童交给公安、民政、妇联等机关、组织,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逾期拒不投案自首的,或者转 移、藏匿被收买的妇女、儿童,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或者阻碍解救的,经查实,依法从严惩处。 通告明确,亲友应当积极规劝犯罪人员尽快投案自首,犯罪人员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均视为自动投案。 通告规定,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犯罪案件等立功表现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通告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控告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司法机关对举报人、控告人依法将予以保护,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及窝藏、包庇犯罪分子,帮助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5秒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小黑屋|Archiver|济源社区论坛 ( 豫ICP备11010625号 )

GMT+8, 2024-5-17 13:03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