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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县级以上公立医院都要投保"医疗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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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1 15:54: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明年1月1日起,全省县(市)级以上公立机构要统一按照要求进行。以后,因为责任发生的医疗事故,将由保险公司赔付。 昨天,省卫生厅正式《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方案(试行)》,对全省公立医疗机构作出要求,对于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省卫生厅表示鼓励支持。 实施目的解决医疗纠纷 推行医疗,一个主要的目的就是解决医疗纠纷问题。 据了解,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了医疗事故处理的三条途径:一是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二是由卫生行政机关来调解,三是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省卫生厅相关部门负责人说,现实中,无论通过现行规定的哪种途径,医患纠纷都往往久拖不决。本次推广医疗责任险,一个前提就是在全省推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即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根据方案,全省建立了由卫生、司法、、保监等部门参与组成的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协调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医疗纠纷预防和重大医疗纠纷的处置协调工作,并对全省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及医疗责任保险实施工作给予政策支持和技术指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并负责安排全省医疗责任保险实施工作。 实施要求不能因缴保险增加患者负担 按照要求,医疗责任险的医疗机构要为每个医务人员投保,同时,医院一年每张病床和每台手术,也都要缴纳保费。参保后,因为医生过失引起的医疗事故,或者病人特殊情况引起的难以防范的不良后果等,只要患者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就将根据约定赔偿。 医疗责任险对医疗风险有一定转嫁作用,那么会不会出现医务人员感觉有了“保护伞”,而不再处处小心的现象? 为了预防此类现象发生,我省规定,保险年度内,一个医院的赔偿金额累计有个限额。若超过这个限额,则该医疗机构的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责任立刻终止。而且续保时,保费将根据上一年度的赔付情况予以。如果上年度保险公司赔付的金额低于实收保费的10%,那续保保费可以下调20%,而如果赔付的钱超过了实收保费,第二年的保费可要翻一番。 医疗责任保险费将按年度统一缴纳,计入医疗机构运营成本,并在医疗支出直接摊销,各级医疗机构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现有收费标准或者变相增加患者负担。(记者 李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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