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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教师的养老保险何时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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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7 08: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何市长:
 济源市机关事业保险处于1999年7月至2001年12月收取所有正式在编教师数额不等的养老保险(少的400多元,多的800元左右),可是正式在编教师从工资中是扣除失业保险的。也就是说当时收取的养老保险应该退给教师本人,可济源市劳动局的有关科室说,这些钱可以退,但必须等到教师本人死亡后,拿着有关证明去领取,我感到这样做纯属贪污行为。

 几十年后,钱会贬值到哪步程度,另外为啥现在不能退,理由何在?
发表于 2012-1-17 08:24:2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教师询问其养老金何时退还问题的情况说明 
 12345市长热线:
 根据教师代表反映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处收取教师养老金何时退还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根据《济源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济政【1995】90号文)的有关规定: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自1996年元月份开始实施,参保范围是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央、省、焦作市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适当积累的原则筹集,分别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工作人员工资的18%和退(离)休工作人员退(离)休费总额的30%,个人缴纳本人工资总额的2%。退(离)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2003年10月,根据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济政办【2003】56号规定:今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只覆盖差额预算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机关和财政全供预算事业单位暂停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改革试点工作,待国家有关政策出台后,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教育系统属于财政全额预算单位,也在缴纳基本养老金范围之内,所以教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1996年元月缴至2003年10月。 根据原河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豫劳社养老【2001】51号)规定: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基金与社会统筹基金实行分别管理,并按照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基金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所以,您们提出的个人账户部分目前不能提前支取。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处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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