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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 10:3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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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局答复如下:一、侯小玲等五名职工情况及要求。侯小玲等五名职工均属于90年代经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招工手续的合同制职工,至今未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现五人均已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要求重新通过补缴养老金的方式参加养老保险,办理退休手续。
二、王屋机械厂基本情况和处理意见。原王屋机械厂始建于1958年,属乡镇集体企业,于80年代更名为济源市橡塑机械厂,1996年以前属乡镇集体经营,1996年4月开始由私人承包经营,2001年1月份停产至今。截止停产时,该企业经劳动部门办理招工手续的有49人,其中在该厂上班的正式职工17人(1人在已于1987年办理了退休手续),其余16人长期放假在家,16人中有5人参加了养老保险,11人未参加养老保险。除此之外所剩人员均为挂靠人员。未参保的11人中侯小玲等5人已经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针对这些超龄和大龄人员王屋乡政府积极做工作,多次召开协调会,在乡财政困难的情况下,对上述16名职工采取一次性补偿的办法来解决,按工龄每工作一年补助450元一次性算清,同时让他们按月享受200元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截止目前已有13人在乡财政签字领取了补偿金。侯小铃等3人由于对乡政府的决定不服尚未领取。
三、现行政策规定。1、未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统筹的超过退休年龄人员,在退休问题上无政策障碍,劳动部门可依据国务院[1978]104号文的退休政策批准其退休,退休待遇由原渠道解决。
2、《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06]29号文)规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已停产多年的城镇集体企业不再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其已退休人员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四、 我局意见
1、根据《信访条例》“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此类情况应由乡镇政府为主协调解决。王屋乡政府在这方面做的积极主动,合情合理,应予肯定。
2、根据豫政[2006]29号文规定,对此类超过退休年龄而又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工资由原渠道(原单位)解决,原渠道没有能力解决的可直接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让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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