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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济源市委、市政府的一封公开信
我们的喉舌怎么了?
各位尊敬的领导:
我叫王万平,是一名外地人。今天给各位领导主要反映我们济源的部分行政部门,有法不依,知法犯法,公然对抗国家法律法规,无视党纪国法,为部门和个人利益,致良心及脸面与不顾,坑民害民,违背和谐社会和法制社会的宗旨,给我们济源抹黑。具体情况如下:
一、众所周知:众所周知电视是对外宣传的前沿窗口,是党和政府的喉舌,是传播先进文化的工具,政府与百姓沟通的桥梁,电视承担的社会责任是坚持正确舆轮导向,宏扬主旋律,面向基层,服务大众,关注老百姓的衣食住行,检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在群众中执行的结果.国家历来十分重视电视内容的正确导向,国家广电总局多次下达文件、颁布规章、出台条例,对电视内容作出了严格详细的要求规范。(例如:严禁加播流动字幕广告,限制电视广告的播出时间和内容等)。但是,这一系列维护电视观众合法权益的规章制度,在济源电视台成了一纸空文,其不但违规播出流动字幕广告,而且每天播出广告的时间远远超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比例。
二、电视作为党和政府的喉舌,在百姓心目中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电视广告作为喉舌传播的信息,是百姓获得信息的主要途径。为了保证电视广告的权威性、准确性,国家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暂行办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众多的法律法规。特别是直接关系百姓身心健康的药品广告和医疗广告,
相关部门有更为详细的《药品管理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法制社会,电视媒体更应该成为遵纪守法的典范,率先垂范社会公德的楷模。再看看我们济源电视台的做法,可以说是弃社会责任于不顾,利欲熏心,铺天盖地轰炸式的违法广告,剥夺老百姓的知情权,无视百姓的健康权、生命权,利用国家媒体资源谋求部门利益。其违法广告有几个类型:1、对抗《广告法》、《药品管理法 》《反不正当竟争法》等法律、法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含有以下内容:①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②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③与其他商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④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社会公众人物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2.其播出的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宣传药品功效、治疗作用。3、非处方药广告篡改审批广告内容扩大主治范围,保证治愈疾病。4.播出没有经过审批的药品、保健食品广告,没有标注广告批准文号和广告忠告语。5.利用大众媒体给处方药作广告。6、非药品冒充药品宣传。7、播出的没有经过审批、没有广告批准文号或篡改审批内容的医疗广告。
三、在我们济源的电视广告里,已经没有不能治疗的疾病。世界公认的医学难题,癌症、乙肝、糖尿病、牛皮癣、风湿病、身材矮小等,在这里只要你服用广告中的药品、保健食品甚至是普通食品,只要你穿上广告中的衣服、只要你使用广告中的普通商品(例如水杯),保证治愈不复发。真的不知道是我太无知还是广告的发布者太聪明,上述疾病你真要能治愈其中一种,你早应该获得诺贝尔奖金,成为世界救世主了。
四、济源电视违法广告播出历史悠久,在法律法规如此健全的今天,药监局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有审查权、监测权,工商局有监测权、监督权、处罚权,广电局对电视广告有**、监看、监管的职责,宣传部有领导、管理的职责,纪检、监察、纠风部门有对电视台违法违规行为纠正查处的权利,监督管理部门如此之多,每天面对与日常生活和工作职责都息息相关的违法虚假电视广告,视若无睹,麻木不仁,任由那些明显违法的虚假广告,去欺骗和误导着广大的电视观众,让善良朴实的百姓在饱受疾病折磨的同时,更是雪上加霜,浪费金钱购买所谓的神药,延误病情、耽误治疗。如果上当受骗的是自己的亲朋好友,如果他们因为相信喉舌所传播的信息,身体健康出现意外,各位“人民的公仆”们,你们于心何忍?如果你们再不有所作为,本人将向国家最高相关部门控诉你们渎职!
五、本人就济源电视违法虚假广告的问题,已经向药监局、工商局、广电局、宣传部、纪检、监察、纠风、信访等部门投诉举报,时至今日,电视台违法广告依然充斥荧屏,未得到任何的查处和整改。为此才写公开信,反映情况。同时向国家广电总局、国家工商局等有关部门投诉,并通过网络平台寻求社会**监督,本人相信,法制社会,任何违法行为都能得到制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违法之人必然能得到惩罚。本人有信心、有决心、有能力坚持到底。
此致
平民:王万平
电话:13253312315
2009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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